企管首页 ||  关于我们  || 理事专栏 || 广告专栏 || 优秀案例 ||  双优评选 || 增刊专栏  || 企管论坛|| 征订投稿

· 健全自主创新体制,完善自主创新环境 ·

  自主创新的成功与否关键取决于机制和环境

  信威通信技术公司总裁 陈 卫
   我们认为,自主创新的成功与否不是取决于人才,不是技术也不是资金,而是取决于机制和环境。这个话大家听起来可能有一点刺耳。我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每年大学毕业生有四五百万,所以说我们不是缺人。我们也不缺技术,为什么?我国差不多有 80 万留学生出去了 20 多年,很多人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如果我们有很好的机制吸引他们,有很多先进技术就是我们的。现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倡自主创新,就是要创建一个自主创新的机制。
   全世界能够形成垄断的企业最突出的是微软、英特尔和高通。
   为什么这三家企业都是在美国,而不是在欧洲、日本、韩国?第一,美国已经有两百多年历史,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就有自己的风险投资,建立了完整的创新体制,冒的风险大就有大的回报,当然也可能会摔得很惨。 另外一点就是因为美国本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日本没有这么大的市场,欧洲没有这么大的市场,正是因为美国这么大的市场造就了美国本土的企业走向世界,具有垄断的能量。我们国家的市场是不是比美国更大呢,我们是不是应该比美国做得更好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
   如果我们大家为了改变我们的创新机制,建立起我们国家自己的创新体制和符合创新的环境,这个环境包括市场准入、包括产业政策、包括金融制度的调整、包括干部的任用制度、包括老百姓的潜意识的消费理念等,那么,自主创新的春天就会很快到来!
   我国鼓励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财政部研究所 杜登涛
   我国鼓励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目标是提升企业自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目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 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一个“软肋”;同时,我国鼓励企业自主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及实施协调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我国现有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设计缺乏系统性,各项政策之间缺乏相互协调,部分政策存在相互冲突和矛盾的地方,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未能有效地发挥政策合力。
   我国现有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散见于各类税收法规条文或税收文件中,使得人们对政策难以全面掌握,认识上不易清晰、明确,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同时,就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而言,部分政策执行中存在矛盾现象,税收政策之间的严密性不够。例如,我国促进设备加速折旧的政策和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的政策之间,就存在这种情况。由于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可能会导致亏损或微利的情况出现,以致当年不能享受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的税收优惠。
   ( 二 )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存在着制约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因素。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模式,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看,流转税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无论流转税税制还是所得税税制的设计,都没有充分考虑到企业技术创新的特点,对企业技术创新存在较多的制约因素。
   从流转税设计角度看,由于没有充分考虑高新技术产业的一些特点,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适时进行设备更新改造,降低了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是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比较大,可抵扣项目比较少;三是引进和购买专有或者专利技术的支出不能享受增值税抵扣。上述因素共同导致了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偏重,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投入。
   从所得税角度看,突出的问题是劳动力消耗补偿不足。除了个别行业如软件企业外,我国实行按计税工资额进行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对高科技企业特别不公平,加大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负担。另一个问题是企业技术消耗补偿也不足。例如,我国税法对无形资产实行按照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的年限摊销的办法,一般按照不超过 10 年的年限摊销,和企业技术更新速度较快的特点相比,摊销年限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吸收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的积极性。
   ( 三 ) 对企业享受鼓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使得这些税收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我国现有的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设计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是,由于在执行中间作了诸多的限制性条款,削弱了政策应有的意义和作用。例如,我国实行的研发支出超比例增长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条件有三个:第一必须是盈利企业才能享受;第二是增长比例要达到或超过 10 %;第三是该政策只能在当年享受,不能递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亏损或微利也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常态,年度经营结果事前往往是难以预料。受上述三个条件的限制,许多亏损或微利的企业难以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同时,也增加了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不确定性。
   ( 四 ) 我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不健全,政策存在着真空地带。比较突出的方面是缺乏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难以形成卓有成效的风险投资机制,使得科技投资难的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从国外情况看,风险投资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国家纷纷出台了专门针对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美国,风险投资额的 60 %免除征税,其余的 40 %仅扣以 50 %的所得税,这一措施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期以每年 46 %的幅度剧增。最近,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 2000 年及之后所购买并且持有期不少于 18 个月的资产,资本所得税将降至 18 %。而我国在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方面,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
   对我国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建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部主任 郭励弘
   与企业技术创新直接相关的财税政策,主要是财政直接投入、税收政策、折旧制度和产权制度。
   1. 财政投入政策
   ( 1 )研发投入。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研发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5 年中从 1.8% 逐步提高至 3% 。
   ( 2 )种子基金。由财政拨款形成的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应该更多地作为种子基金,以求通过幅射效应扩大全社会风险资本的规模。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应该大力扩展规模。
   ( 3 )产业资本投入。近期内只能由政府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行业(例如航空工业),必须大力增加资本投入。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其它领域的国资减持。
   2. 税收政策
   ( 1 )取消法外征税。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个人股名下的未分配利润若要转增资本金,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2 )按照财会制度规范所得税税基。一是企业所有工资支付均在所得税前列支;二是企业所有研发支付(包括固定资产)均在所得税前列支。
   ( 3 )高技术企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已经是既定政策,在未能全面推行之前,高技术企业可以率先实行
   ( 4 )减税鼓励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投资者,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可有 20% 的投资免交所得税。
   3. 折旧制度
   现行折旧制度已经实行了 12 年,需要重新制定。一是要全面提高综合折旧率(从 7.5% 左右至少提高到 10% 左右);二是要对一些高技术设备(例如 ICT 装备)进一步加速折旧。
   4. 产权制度
   ( 1 )高技术企业改制。对早期高技术企业的产权改革,不再由政府行政部门逐级审批,而由具体的产权所有者根据中央政策尽快解决。例如,高校企业由各高校自行解决,中科院院企业由中科院自行解决。
   ( 2 )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第一,政府财政资助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应同时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第二,基础性和共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共享,提高技术资源利用效率。第三,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把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
   ( 3 )技术股的比例。先前的所有有关文件都混淆了“知识产权占股权的比例”和“无形资产占资本金的比例”这两个概念,这是个关系到知识资本价值承认的重要问题,需要由有关部门出面按正确的原则行事。
   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 于 吉
   为激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激发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必须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营造和规范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完善政策环境,促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
   大企业大集团尤其是中央企业,是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主要力量。通过实行支持大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以及财税、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紧密配合,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富有创新活力的积极力量。通过对中小企业实行创新基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它们创业和开展创新活动。
   二、完善法律环境,保障企业自主创新中的合法权益。
   加快修订《科技进步法》,确立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法律中充实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措施。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技术标准立法,技术标准是对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
   三、完善市场环境,规范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交易转让秩序。
   市场竞争是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动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实现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价值的重要条件。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废除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加大打击各种损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

 

          网站版权所有:2004 《企业管理》杂志 图文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Copyright: 2004 ENTERPRISE MANAG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 邮政编码:100044
京ICP备05062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