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和发起单位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收视和应用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的广大企事业单位,做好各企、事业单位需求信息的及时反馈;更好地发挥通讯员桥梁纽带的作用,促进中国企业联合会与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流通;同时对企业信息流通渠道进行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管理;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发起,建立“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通讯员
第二条:通讯员的性质
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是中国企业联合会为搞好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在各地的信息采编、反馈及其他相关工作而在各企业设立的信息联络员,对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负责。
第三条:通讯员的资格
凡承认本章程,能履行通讯员义务,承担相应职责,愿意为办好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做贡献,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
1、通讯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活动以及本会认为不当的其他活动。
2、通讯员必须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发展状况。
3、通讯员必须有较高的文化水平、 组织活动能力 和企业信息渠道资源。
第四条:通讯员资格的取得
具备第三条所述通讯员资格的企业,均可向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资料。经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办公室进行审核,报中国企业联合会批准,办理通讯员登记手续,即可获得通讯员资格。同时,凡获得通讯员资格均为其颁发“通讯员证”。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将从通讯员队伍中选拔一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推荐成为《企业管理》杂志的通讯员。
第五条:通讯员组织的宗旨
报道企业动态,反馈企业需求,扩大企业宣传,服务于企业发展,促进中国卫星数据广播与企业之间合作。
第六条:通讯员资格年限
通讯员资格年限为二年,自办理入会手续完毕之日算起。任职期满,通过资格审查的通讯员可连续担任通讯员。
第七条:通讯员的管理
1、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对通讯员建立通讯员库,用数据库的形式进行统一管理。
2、因调动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从事通讯员工作的人,需告知我处以便及时增补。
3、通讯员来稿一律寄至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办公室,对通讯员来稿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向编务中心供稿;并根据来稿情况,每年从中评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推荐优秀通讯员参选名单。
4、通讯员在任职期间拒绝覆行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按自行取消资格处理,证件收回。
第三章 通讯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通讯员的权利
1、通讯员可获得由中国企业联合会颁发的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证书。
2、通讯员均可优先参与我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3、将不定期以会议或讲座的形式对通讯员进行培训交流。
4、通讯员采写的稿件优先于自由来稿在卫星数据广播中播出。
5、通讯员可 参加优秀通讯员及通讯员优秀作品评选,并可获得相应的奖励。
6、通讯员协助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开展企业培训、宣传、会议等活动,将给予奖励;
第九条:通讯员的义务
1、积极宣传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宗旨,维护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声誉;
2、代表企业与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联系,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3、及时、准确地捕捉所在企业的各种最新动态信息, 挖掘企业发展的标志事件,从新闻角度报道企业最具宣传意义的人物及事件, 积极 组织和采写稿件并拍摄图片; 提 供所在企业宣传专题片(视频),(免费在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播放);
4、及时反映所在企业培训需求情况,收集并及时反馈所在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并经常向我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5、协助我会组织重大题材的深入报道;配合开展企业关注问题调查;协助我会开展有利于企业的社会和经济活动。
通讯员的组织
第十条:通讯员的组织原则
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遵循自愿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通讯员组织的形式
通讯员组织是以办好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为最终目的的半紧密半松散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通讯员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
通讯员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管理、组织、协调、执行通讯员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通讯员组织的会议
通讯员工作会议根据情况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章 奖励制度
第十四条:促进交流的奖励
每年将对能够履行通讯员义务并为企业卫星数据广播与通讯员所在企业信息流通做出贡献的通讯员,颁发奖品和证书、称号表彰。
第十五条:优秀作品的奖励
通讯员有资格参加每年的通讯员优秀作品评选,获奖作品,可获得“中国企业好新闻”证书并获得相应物质奖励。获奖名单在中国企业联合会网站、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企业管理杂志上公布,奖励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加强合作的奖励
为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做出突出贡献,在举办的各项活动中起到重要协助作用,对于加强双方之间的业务合作发挥桥梁作用的通讯员,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补充或修改由中国企业卫星数据广播通讯员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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